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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集团资助范围辐射全国,形成”爱出者爱返”的闭环
发布时间:2025/06/11
在商业与公益的天平上,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选择了后者——即便负债也要坚持的”变态慈善”。这家从太行山走出的民营企业,用32年时间构建起一套独特的公益生态系统,累计捐赠超10亿元,将”与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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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跨界融合:振东集团让中药材焕发时代光彩
发布时间:2025/06/06
在长治平顺县的广袤田野上,一株株潞党参扎根沃土,汲取天地之灵气,静待着采挖时节到来,奔向多元健康产品的华丽蜕变。振东集团通过创新实践,赋予中药材全新的生命力,使其不仅成为药屉里的饮片,更化身为药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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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红气球挑战赛”开赛:千名参赛选手共同放飞“大爱”
发布时间:2025/06/04
红球纷飞传三晋,大爱无边漫九州。5月25日,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办,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赞助的“红气球挑战赛”(晋中站)在山西省高校新区(山西大学城)鸣笛开赛。该赛事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及山西大学城高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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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兰山区人大代表全传晓建议:完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利益
发布时间:2025/03/06
2025年3月6日,金融时报社刊载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兰山区人大代表全传晓关于“完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署名文章。人大代表围绕构建商业信用展开,分析其在实体经济中的作用、存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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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大脑研究的扭曲观念扼杀了心理治疗
发布时间:2020/03/31
‘对于人类的每一个问题,总是存在着众所周知的解决方案-简洁,合理和错误。” 人类从来没有遇到过比了解我们自己的人性更复杂的问题。而且,不乏任何试图探究其深度的简洁,合理和错误的答案。 在我职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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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X赢得NASA合同,使用新型Dragon XL工艺将货物运送到月球网关
发布时间:2020/03/31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挖掘出一种尚未建造的SpaceX货运飞船,用于向尚未发射的绕月轨道前哨基地运送补给品。 SpaceX的机器人Dragon XL是其主力Dragon太空船的圆柱形超大型版本,将作为第一批从NASA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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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s应用程序使人们可以参加VR中的Zoom会议
发布时间:2020/03/30
一个名为Spaces的新PC VR应用程序使用户可以从VR内部加入Zoom会议和其他视频通话。 该应用是根据最近发生的COVID-19大流行而开发的,该大流行已经使世界各地许多人在家中工作并使用诸如Zoom之类的虚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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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盈医疗声称其AI可以从CT扫描中检测冠状病毒,准确率达96%
发布时间:2020/03/30
总部位于中国惠州的医疗设备公司慧英医疗声称已开发出一种AI成像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使用CT胸部扫描来检测COVID-19的存在。该公司断言,如果不使用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COVID-19的标准测试方法),...
解决跨境纠纷新思路:巧用香港仲裁程序提前保全可执行财产
发布时间:2020/04/02 财经 浏览次数:635
原标题:解决跨境纠纷新思路:巧用香港仲裁程序提前保全可执行财产
伴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如何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的纠纷也成为不少国内企业的关注重点。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际仲裁更受当事人青睐,原因有二:一是仲裁具有保密性。较之原则上公开进行的法院庭审,仲裁一般都以私密方式开展;二是相较于外国判决,仲裁裁决更易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本国法院往往有司法主权的顾虑,因此一般仅基于两国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予以执行来自对方的法院判决。而在仲裁领域,由于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均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目前已经有162个成员国/地区),会相互承认及执行符合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而且,依据《纽约公约》的原则,一国或地区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仅对该仲裁裁决及相关仲裁程序进行形式性的审查(比如,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是否按照当事人约定进行等)而不会对案件实体争议再行审查,这也在极大程度上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然而在实操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拒绝主动履行其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虽然胜裁方可以依据《纽约公约》跨境执行仲裁裁决(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国家或地区为《纽约公约》成员),这一过程仍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耗费当事人额外的时间及金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方往往会寻找仲裁裁决及仲裁程序中的瑕疵,向执行地法院主张相关裁决不应得到执行。此外,执行地法院的司法体系可能效率较低,导致相关审理程序较慢。因此,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跨境执行难也是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之一。
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利用保全程序提前保全相对方的财产(比如查封不动产、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股权等)。这不仅可以极大程度上保证裁决的执行力,也可以给相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和解。然而,这种模式在国际仲裁中由于跨地域、跨法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实操过程中并不容易照搬适用。比如,中国法院就极少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庭作出的保全决定。
不过,若裁决作出地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之间有一些相关司法协助安排,则当事人就可以利用此类安排以执行仲裁庭的保全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就是这样的一个跨区域司法协助安排。
该《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标志着两地法院将就仲裁中当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请给予相互协助——支持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保全。
该《安排》的出台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其实际的适用范围远大于仅涉及内地与香港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以相关仲裁程序符合《安排》所界定的“香港仲裁程序”或“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为前提,无论一方当事人系属哪个国家或地区,只要其在香港或内地持有财产(例如银行账户、内地或香港公司的股权、内地或香港的不动产等),则相对方都有可能利用《安排》规定,成功保全该方在港或内地的财产,作为确保执行或者加速和解的一大筹码。
近期,笔者就处理了一起香港仲裁案件。在该案中,笔者代表某内地国企向某海外交易方提起仲裁。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相关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在香港仲裁。在接手案件的初期,笔者就发现虽然我方在实体争议中占据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相对方只是一家设立在海外某群岛的SPV,故而执行过程中很可能遇到重重障碍。此类SPV往往仅是一个壳公司,名下并无充足资产。
较为幸运的是,该SPV的实际持有人为内地华人,又恰逢《安排》正式生效,故而笔者就从查找相对方实际控制人在内地的财产入手,发现其通过涉案SPV在内地某公司持有股权且为大股东。该关键信息一经确认,笔者立即基于《安排》的规定向HKIAC提出申请,并最终在HKIAC的协助下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成功冻结了前述股权,价值合计约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实例也充分展现了《安排》的实践价值。基于笔者过往的办案经验,若完全相同的情况发生在香港或内地以外的国际仲裁程序中,则即使海外仲裁庭能够签发保全决定,此类保全决定被内地法院承认及执行的可能性也极低。
根据HKIAC近期公布的官方数据,自《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其已收到13份申请,涉及内地9个不同的辖区法院。其中12份为财产保全申请,一份为证据保全申请。据HKIAC披露,前述12份财产保全申请中,至少有5份申请已获得内地法院批准,总价值近17亿元人民币。
可见,《安排》的出台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相关国际仲裁中申请各类保全措施提供了极大的制度依靠。这也提醒企业,在选择仲裁地及仲裁机构的同时,也可以未雨绸缪提前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保全申请,以作出更加有利的选择。同时,仲裁开始后,以确保执行为着眼点,应灵活利用一切有利的法律及制度优势、尽力排查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情况,并在适当的时机提出保全申请,加大己方的筹码。
(责任编辑: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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