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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ST峻岭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发布时间:2020/07/17 财经 浏览次数:486

7月15日报道,ST峻岭(831417.OC)于2020年7月12日收到仙游县人民法院发来的《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陈奇、林敏

限制消费令及被执行人单位名称: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763L

执行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案号:(2020)闽0322执2841号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日

限消出具时间:2020年7月6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1、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奇、林敏与被执行人ST峻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仙游县人民法院决定对ST峻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出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ST峻岭与陈奇、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322民初661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奇、林敏于2020年7月2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ST峻岭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缴至仙游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失信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被出具《财产报告令》的内容如下:

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陈奇、林敏与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ST峻岭送达执行通知书,ST峻岭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ST峻岭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仙游县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据悉,此次事件系ST峻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被纳入被执行人,对其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亦造成不利影响。

ST峻岭于2014 年 12 月 4 日挂牌新三板,是一家主要从事乡镇燃气设施设备安装和燃气销售业务的燃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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