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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期清偿债务,力好科技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0/08/12 财经 浏览次数:561

8月10日报道,新三板挂牌公司力好科技(833159.OC)子公司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金华市兰溪法院、金华婺城法院、杭州富阳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规避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据悉,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下:

1、“被执行人尚欠借款28380000元及利息。”

2、“一、被告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海东货款105964元,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支付10000元,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逾期之日起计付逾期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3、“一、被告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木森木器加工厂货款40万元,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6.5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6.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6.5万元,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6.5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6.5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7.5万元。二、若被告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额一并申请执行,并加付10万元违约金。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439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67.88万元。”

5、“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荣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335元,负担执行费265元。”

6、“被告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融庆贸易有限公司价款1.8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目前,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据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透露,公司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按期清偿上述涉诉债务。

其中与中国银行兰溪支行的逾期未偿还借款已被中国银行兰溪支行提起诉讼,浙江正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法院判决:一、被告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29万元、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自2019年6月21日开始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费9万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被告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地产(不动产权登记号:浙(2017)兰溪市不动产权第0013796号)就上述第一条的给付内容在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90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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